近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依照《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伪称“商标局指定代理机构”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进行了查处。
西城分局在检查中发现,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招揽业务,在其使用的《受理通知书》、《商标代理申请书》、《关于对初步审定的商标开展商标顾问工作的信函》等多种自制文书材料的抬头上印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指定代理机构”字样,同时在其自设的网站(网址
www.chinamarch.com)上宣传“本公司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指定代理机构”,在经营的中国商标数据中心网站(网址www.chinatmdc.net)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指定代理机构”的名义进行宣传。西城分局经查证,认为当事人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无指定代理关系,并据此依据《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同时对其罚款20万元。
近几年,商标代理机构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指定代理机构”名义招揽业务的现象在很多地区都有出现。事实上,自国务院2003年下发《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取消对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的行政审批后,商标局与商标代理机构之间已无指定关系。因此,本案对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类似行为具有借鉴意义。